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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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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劳人护[1998]63号
2014-11-07
省劳动人事厅
浙劳人护[1998]63号
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问题解答》第6条精神,对如何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请市、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按照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规定的标准,进行实地测量和计算。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问题,仍按照省政府浙政(1988)31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989年03月09日
主题词:
主送: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厅、局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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