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 公积金法规
公积金法规

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4-12-17
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方式和缴存时间,登记职工名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设立文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在职职工名册等资料。 
三、单位申报登记的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符合《条例》规定,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条例》授权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有变动的,应当按年调整。每年一季度,单位应根据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其中,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仍应按规定缴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有欠缴的应当先予补缴,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四、单位和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在职工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或办理个人账户的转入手续。录用或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当月同口径工资确定。 
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变更登记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规范对账制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与单位对账,一般每年1月份进行;与职工对账,一般每年7月份进行。各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给职工,并将核对结果向公积金中心书面反馈确认。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无偿提供查询、对账服务。 
六、单位因严重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申请降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有困难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七、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或者经济效益好转后未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单位登记的缴存比例计算补缴金额。未办理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可按本市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金额。 
八、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当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要件资料;委托他人提取的,另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当天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对特殊情况需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向职工说明情况。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离休、退休(退职)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分别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相应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总额,其中,租赁住房自住的,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归还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在还贷或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十一、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时间一年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20万元,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可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应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购建房的状况和价格、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提供组合性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十三、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贷款楼盘的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公布贷款楼盘信息,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和办事承诺制度。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自收到职工借款申请以及要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十四、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住房消费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建立和完善贷款监督制度。 
十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具体要件材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本通知另行制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管委会备案后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 | 浙ICP备18002181号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